关于秦鹏在境内担任外商投资企业高管职务、在境外接受达能集团支付的高额报酬而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反映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我是一名税务爱好者,通过近期对有关事实、人员以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沈中民四外初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了解,我发现,法国达能集团向其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秦鹏先生可能存在偷漏巨额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在此,特向贵局进行反映,请贵局核实查处。
秦鹏,男,法籍华人,现住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中心。自1996年以来,秦鹏接受法国达能集团的委派,担任达能集团在华投资的25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董事长等高级管理职务,是达能集团委派的驻华投资企业最重要的高级管理人员之一(具体情况请见附件一)。
根据达能集团自己对外公布的年度报告(公布于美国证券委员会的网站上),同样作为达能集团在华投资企业董事的达能集团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先生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度的报酬和津贴分别为752,800欧元、786,430欧元、966,058欧元和998,084欧元,折算成人民币年平均收入约1000万元人民币(见附件二)。
秦鹏作为达能集团向中国境内投资企业委派的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其年薪应当与范易谋的年薪接近。据保守分析,秦鹏的年薪应不低于范易谋年薪的一半。秦鹏受达能集团委派已经在中国工作了12年,按其年薪500万元人民币计算,其12年在华工作劳动报酬应在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根据我与知情人士的接触,秦鹏接受的上述报酬均由达能集团在中国境外向其支付。
因秦鹏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2008年6月2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沈中民四外初第29号《民事判决书》(附件三),判决秦鹏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并判决其在竞业公司的收入归沈阳娃哈哈公司所有。根据该判决书,被告秦鹏承认其担任达能在华投资的25家公司董事和董事长期间,所得薪金是由“达能系列公司支付”的。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秦鹏担任达能集团在华投资企业董事/董事长等高管职务、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而由达能集团支付的报酬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依据中国法律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受其提供的劳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亦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是,据初步了解秦鹏并未据实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受其劳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也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已经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应当由税务机关予以查处。
因秦鹏提供劳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贵局的管辖范围之内,故特向贵局反映上述情况。希望贵局迅速派员查实一下,给国人一个交代,我们也将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机关对秦鹏的核实结果。同时,我们也希望国家能够借此机会给所有在华的外资企业和外企雇员敲一个警钟,在中国,应该认真遵守中国的税法,向中国税务机关依法纳税!
一个税务爱好者:刘先生
二OO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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